2013-01-16 13:09 湖北公务员考试 https://hb.huatu.com/ 文章来源:文汇报
黄石公务员考试网(http://huangshi.huatu.com/)为大家解读环境治理需要全民共同参与,黄石省考公务员交流群(105706566)
随着冬季雾霾天气数量的增多和程度的加剧,不断创出新高的PM2.5数据再次引发社会对空气环境质量问题的极大关注,这一方面显现了当前开展全社会节能环保的深刻紧迫性,同时,日益普及的环境信息也标志着我们的环境治理机制正在发生变化,逐渐转型,步入全民动员与参与的治理阶段
随着冬季雾霾天气数量的增多和程度的加剧,不断创出新高的PM2.5数据再次引发社会对空气环境质量问题的极大关注,这一方面显现了当前开展全社会节能环保的深刻紧迫性,同时,日益普及的环境信息也标志着我们的环境治理机制正在发生变化,逐渐转型,步入全民动员与参与的治理阶段。
环境治理重在知情和确权
有关环境质量问题,大家都不陌生。自从有了工业化生产以来,各种污染物便开始如影随形地寄生在我们的经济体上,并以其特有的外部性侵蚀着经济体的健康。对此,擅长于提高经济效率的市场机制无能为力,以至于从工业革命伊始到工业化时代的漫长时期里,世界各地不时爆发各种各样的大规模污染事件,给全球造成大量的生命财产损失。史称的“八大公害事件”,西方所有发达国家基本上无一幸免。在此之后,主要发达国家兴起波澜壮阔的环境保护主义运动,各国政府逐步开始强化各种环境的治理,控制环境污染的排放,并较为成功地使环境质量得以扭转。
表面上看,总结世界环境发展史可以得出结论,即环境问题的发生与解决似乎与历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有直接关联,但细究之下,可以发现,在环境污染成为“事件”的推动因素背后,更加重要的推动力来自于信息的披露与公众的参与,前者的核心在于“知情”,后者则为“确权”,事实上,只有在“知情”的前提下,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信息才能得以曝光,而要让环境问题得以真正解决,则必须进行“确权”。
唤醒公众环保主体意识
在最新的国家《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相关修订条款规定,“国家建立监测网络和监测数据信息体系”,同时“监测数据依法公开”,这旨在保护公众对相关环境信息的“知情权”。具体而言,所谓的“知情”实则不仅仅在于披露那些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环境数据的信息,实现公众对相关环境信息的知情权,此外,这还可以让公众知晓环境污染和保护的全貌,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误解,以及造成“二次污染”的可能。
譬如,针对大城市的雾霾天气和PM2.5指标的高企,很大部分公众的直接应对是做防护,各种空气清新剂产品应运而生,还有的公众可能会采取更多的私人交通方式来取代公共交通。殊不知,类似这样的防护措施,看起来是改善了私人的空气质量,但实际上是造就一个个新的污染源,让新的外部性叠加到原来的外部性之上,结果是进一步地恶化整个城市的空气环境质量。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与以往人们对环境污染来自工业化生产过程的直觉理解不同,当下在城市里,尤其是大城市的空气污染物,有很大比例的污染源正是来自居民本身。在四大主要污染排放源中,工业、交通、能源和建筑,与居民或消费者自身直接相关的就占据了后面三大席,这三大席的比例在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可以高到70%以上。就此而言,让公众“知情”的重要性不在其他,而是以更加全面的环境信息促使其转变生活和消费方式,唤醒其环保的主体意识,实现城市发展在土地,产业与人口意义上的同步“转型”。如果实现了“人”的转型,那么,各种环保信息的披露与其说是对社会经济发展施加了某种压力,还不如说是为发展的可持续提供了新的动力。
利于推行更为合理的环保制度
当然,仅有“知情”对于提高环境质量显然是不够的,要知道,作为总消费的构成,各种环境的质量对于个体而言其实都是有价值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里,人们会对环境价值的重要性做出相应的评估。一般而言,发展水平较低时,环境价值估值较低,而发展水平较高时,环境价值的估值也会比较高。环境质量的价值既是公共的,也是私人的。它的客观存在意味着:公众有权参与这些具有价值的环境质量的保护过程;公众也有义务保护这些环境价值,避免价值的流失。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其本质都在于公众应享有和遵循环境治理上的参与权和保护责任。
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宪法第26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而刑法则将严重危害自然环境、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这些都表明,法律充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过程中,而通过法律细化和明确公众在环境保护和治理上的各种权利和义务也是提高环境质量的必由之路。
事实上,在进行了环境信息披露之后,进一步承认和明确公众在环境上的相关权利,特别是增进和维护公众对环境治理的参与权和选择权,实则有利于通过全民动员来提高环境污染的社会成本,在全社会范围内推行更为合理的环保制度,更可以有效减少各种环境侵权事件的发生,并在最大限度上降低社会经济发展的环境污染风险,增进社会总体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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