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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湖北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常识:解读质权和留置权

2020-03-23 09:29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hb.huatu.com/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文章来源:湖北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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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总会遇到和生活联系紧密的一个问题,抵押权。或许大家对于“抵押”这个词并不陌生,但却对法律中与抵押权极易搞混的质权和留置权,有些陌生。今天,我们带大家一起走进质权和留置权的世界进行探索,教给大家如何简单地区分开这三者。

  一、考点总结

  (一)考情点拨

  质权和留置权在考试中易用案例的形式来出题,考察大家区分三者的能力。同时,关于质权的分类经常直接考察。

  (二)考点解析

  1.质权:

  (1)概念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学习:

  张三最近因为缺钱找朋友李四借两千块钱,李四担心张三到期无法偿还提出需要张三提供担保,张三将自己新买的电脑交给了李四。张三在此属于出质人,李四属于质权人,电脑就是质押财产,如果张三到期无法还钱,李四就对这个电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就是质权。

  通过概念,我们能够总结出以下考点:

  质权的设立转移财产的占有;质权设立的对象既可是动产,也可是权利,注意没有不动产。质权的分类质权的分类易在多选题出现,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动产质权:以动产作为质押财产设立质权时,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是设立;

  二是权利质权:注意能够设立质权的权利主要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

  2.留置权

  (1)概念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的债务人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学习:甲的车坏了拿到修车行去修,但因修理费用过高,甲不愿承担修车费,车行有权行使留置权将车扣下乙迫使甲支付修车费。在此甲是债务人,修车行是留置权人。

  特征注意把握留置权的下列几个特征:

  一是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二是留置权的标的物均为动产。

  三是留置权作为占有性担保物权意味着只有留置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留置权才能成立。注意这里: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例:甲题客户装修室内门窗,装修完成后,客户拒绝付装修费,甲便拒绝交付房屋钥匙,称自己对房屋享有留置权。在此,甲就不能享有留置权,因为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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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tr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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